笔记 - 商法

商法

公基 · 法律 · 讲义 · 来源: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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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提要

  • 本节先保留逐页原文,学习时可在此补充定义、解题步骤、易错点和变式题。
  • 例题、答案和公式请以原始 PDF 对应页核对;OCR 可疑页见 处理资料/讲义-2379368-d311b25ea6/manifest.md。

逐页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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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第八章 商法 一、公司法★ (一)公司概述 1.概念: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 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特征: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财产;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设立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 与纸质营 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设立条件 ①股东人数:1-50;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①发起人人数:2-200,有半数以上 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 总额(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 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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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 内缴足)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③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 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设立: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募集设立: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出资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 估或者低估作价。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 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③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 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权利 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试牛刀 甲公司欲设立新的分公司, 应当向________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 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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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A.公司登记机关 B.甲公司股东大会 C.甲公司董事会 D.甲公司 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 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 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 2 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 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 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 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权利出资, 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 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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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2.合伙企业财产 概念: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份额的转让: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 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或者经全体 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4.入伙与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依 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 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 伙人退伙。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 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 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三)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 1 个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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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 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小试牛刀 甲、 乙、 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 财产不足以清 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 应承担: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三、票据法 (一)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 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行为 要点 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 ①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 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 他人行使。 持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 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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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②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 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 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以背书转让的汇票, 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 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 签章依 次前后衔接。 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 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 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 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⑤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 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承兑 ①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②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 兑。 保证 ①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 以外的他人担当。 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 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 应当足额付款。 ③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④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的追索权。 (三)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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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四)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证券法 (一)证券发行的方式、制度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 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 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 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扰乱证券市场。 4.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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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 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6.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三)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 告、 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 错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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