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 经济法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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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提要

  • 本节先保留逐页原文,学习时可在此补充定义、解题步骤、易错点和变式题。
  • 例题、答案和公式请以原始 PDF 对应页核对;OCR 可疑页见 处理资料/讲义-2379368-d311b25ea6/manifest.md。

逐页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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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第九章 经济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掌握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 的标识; (2)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 字号等) 、 社会组织 名称(包括简称等)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 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 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 或者向中间 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 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 应当如实入 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3.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 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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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 视 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 个人实 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 仍获取、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视 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 所设奖的种类、 兑奖条件、 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 万元。 6.诋毁商誉 经营者不得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7.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 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实施下列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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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 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行为。 ✔小试牛刀 甲为某网上购物平台服装经营者, 为扩大新店的人气, 提升排名, 甲雇佣大 量人员进行下单,但其并没有真实交易,甲此种行为: A.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B.是合法正常的宣传行为 C.是正常的广告行为 D.是正常的营销方式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 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 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 受任何一项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 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取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社团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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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7.获得相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 正确使用商 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 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 建议。 (二)经营者的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和经营者的安保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 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 商场、 餐馆、 银行、 机场、 车站、 港口、 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产品召回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召回、无 害化处理、 销毁、 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退货义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 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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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除上述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 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 7 日内返 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有理由退货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 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7 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 条件的, 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可以要求经营者履 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上述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4.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 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 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信息安 全, 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 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 丢失的情 况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 或者消费者明 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法律争议的解决 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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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 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 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 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 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民事法律责任之惩罚性赔偿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3 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 为500 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 49 条、 第51 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2 倍以下 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49 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 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 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 51 条规定: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 搜查身体、 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 害赔偿。” ✔小试牛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 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 下列商品 中符合上述规定的是: A.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 B.消费者定作的 C.未拆封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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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D.交付的报纸期刊 三、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 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 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 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 品标识。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 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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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必须真实,并符合要求。【同生产者】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损害赔偿 1.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 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瑕疵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 更换、 退货、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 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供 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 更换、 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 销售者之间,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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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的。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 产品的 销售者赔偿的, 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 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不真正连 带】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 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10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 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小试牛刀 张三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治疗仪,后发现该治疗仪说明书中表述有 8 种功 能,但实际只有 5 种功能。对此,张三: A.不能要求退换 B.可以要求超市退换 C.可以要求生产企业退换 D.可以要求生产企业 5 倍赔偿 四、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包括: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 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免责事由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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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 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以上第(1)项至第(5)项情形免责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 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 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 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 上述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2/3 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3/4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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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有上述第 (1) 项、 第 (2) 项规定的情形, 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1/10 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 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 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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