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 刑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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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提要

  • 本节先保留逐页原文,学习时可在此补充定义、解题步骤、易错点和变式题。
  • 例题、答案和公式请以原始 PDF 对应页核对;OCR 可疑页见 处理资料/讲义-2379368-d311b25ea6/manifest.md。

逐页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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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第三章 刑法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分子 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刑法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刑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具体法条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 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 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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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空间效力 具体内容 属地管辖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一律适用我国 刑法。 ①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具体包括领陆、领 水、领空;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②犯罪地: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③法律有特别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 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法定最高 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无条件适用)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我国在所承担 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以后, 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小试牛刀 (多选)下列犯罪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包括: A.某外国外交官员在中国航空航班飞行途中的犯罪行为 B.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外的犯罪行为 C.香港居民在内地的犯罪行为 D.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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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三、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划分 刑事责任 已满 16 周岁(年龄≥16)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14≤年龄<16)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 (12≤年龄<14)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 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 12 周岁(年龄<12) 不负刑事责任。 ①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③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 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 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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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3.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 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作为补充。 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有些单位犯罪只处罚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本身。 例如, 对单位的 过失犯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实行双罚(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刑法》 第14 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 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刑法》 第15 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 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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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注意: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例】 故意杀人罪——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犯罪对象是他人。 盗窃罪——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产。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 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以及行为 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等。 危害行为: 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特定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基于法律行 为承担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或现实危险。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小试牛刀 1.________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B.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D.已满十周岁的人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B.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 C.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 D.16 周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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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四、犯罪排除事由★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 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 时机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防卫意图 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排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限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限定: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起因条件 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时机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意图 具有避险意识。 对象条件 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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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限度条件 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 ✔小试牛刀 1.某日凌晨,张某酒后携带菜刀敲击陈某家铁门,叫陈某出来打架。陈某 下楼打开铁门, 张某遂用菜刀砍中陈某脸部, 致陈某轻伤。 张某再次砍向陈某时, 被陈某挡开, 菜刀掉在地上, 陈某上前拳击张某的胸部等部位, 致使张某失血性 休克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是: A.陈某反击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陈某将张某打死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陈某与张某属于相互斗殴,不构成正当防卫 D.菜刀落地后,陈某拳打张某胸部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2.某日晚,甲在家饮酒时,其妻子突然倒地昏迷不醒。因家住偏远乡村, 120 无法及时派车前往救助,甲不得已只能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小轿车,将妻子送 至医院抢救。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明知自己醉酒仍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B.甲醉酒驾车的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违法,并不构成犯罪 C.甲明知自己醉酒仍驾车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D.甲醉酒驾车的行为,虽然系出于抢救妻子,但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五、故意犯罪的形态★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 22 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二)犯罪未遂 《刑法》 第23 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着手:犯罪行为具有侵犯法益的直接、紧迫、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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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意志以外的原因:某种事实使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 犯罪、 某种情况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 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未得逞: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不可罚的不能犯:对象不能犯(如杀害“稻草人” ) 、手段/方法不能犯(封 建迷信手段“杀人” ) 、主体不能犯(不具备特定身份) 。 (三)犯罪中止 《刑法》 第24 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时间性: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性: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有效性: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注意: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准备阶段, 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之后; 犯罪 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 也不可能有 犯罪中止。 (四)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小试牛刀 1.甲预谋到乙家盗窃,到达乙家楼下时从窗户外面看到乙家里有人,于是 作罢。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2.张某偷偷潜入李某住所后准备实施盗窃,期间未发现值钱的东西,便离 开李某住所。关于张某的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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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预备 D.犯罪既遂 3.周某用菜刀砍杀邻居黄某,被另一位邻居宋某阻止。在宋某的教育下, 周某与宋某一起将已经受伤的黄某送到医院, 黄某得到及时救治, 没有生命危险。 在上述情形中,周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六、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刑法》 第25 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 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 罚。 ” 处罚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具体内容 二人以上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犯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犯意联络和沟通。 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犯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形成一个犯罪整体。 (二)共犯的分类 分类 概念 处罚原则 主犯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 团进行犯罪活动; ②在共同犯罪中 起 主要作用。 ①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 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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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 减轻 处罚或者 免除 处 罚。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 ①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 罚。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 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刑罚★ (一)主刑 《刑法》第 33 条规定: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1.管制 概念: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 期限: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 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刑期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待遇: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 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期限: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 1 年。 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刑期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待遇: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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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3.有期徒刑 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期限: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不满 35 年,最高 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刑期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被交付 执行刑罚前,剩余在 3 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无期徒刑 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期折抵: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执行:监狱。 5.死刑 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适用: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核准: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 备案。 执行:监狱(死缓) 、法院(死立执) 。 (二)附加刑 《刑法》第 34 条规定: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 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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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刑法》 第35 条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 逐出境。” 1.罚金 概念: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执行:法院。 2.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对于故意 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期限: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 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执行:公安机关。 3.没收财产 概念: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执行:法院。 4.驱逐出境 概念:强迫犯罪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执行:公安机关。 (三)累犯 1.一般累犯 《刑法》 第65 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罪过条件 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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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刑度条件 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内。 年龄条件 前后两次犯罪都已满 18 周岁。 2.特殊累犯 《刑法》 第66 条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 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四)自首 1.一般自首 《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自动投案 第一,投案行为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第二,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经家长、 亲友 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 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 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 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三,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 行 第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 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第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应当认定为 自首。 2.准自首 《刑法》 第67 条第 2 款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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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五)立功 《刑法》 第68 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 或者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缓刑 1.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度。 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对象条件 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 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限制条件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 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 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考验期限 《刑法》 第73 条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 但是不 能少于 1 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减刑 减刑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 减刑限度: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②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 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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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 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 裁定 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八)假释 假释是指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制度。 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前提条件 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 被判处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 实质条件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限制条件 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九)追诉时效 《刑法》第 87 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 (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 (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 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小试牛刀 1.下列选项中,属于非刑罚主刑类别的是: A.马某触犯刑法,但罪行性质轻微、危害小,被判处管制 B.何某为国家公务员,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处拘役 C.王某因入室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D.牛某因结伙斗殴,扰乱社会治安,被拘留 10 天 2.2012 年 3 月,李四因入室盗窃被判有期徒刑 2 年。2020 年 10 月,李四 又犯抢劫罪。关于李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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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A.只有抢劫的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抢劫罪 B.李四在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行为,构成自首 C.李四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D.李四若在抢劫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案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的周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周二应如何处理? A.既可以假释,也可以减刑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不能假释,但能改判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八、重点罪名★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交通肇事罪 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过失+违章行为+重大交通事故。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 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 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 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 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危险驾驶罪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四种危险驾驶行为+抽象/具体危险。 四种危险驾驶行为:①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②醉酒驾驶机动车(80mg/100ml 以上);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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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 全的。 3.妨害安全驾驶罪 概念: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妨害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 行为+抽象危险。 处罚: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妨害安全驾驶罪处罚。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单位+犯罪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集资诈骗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单位+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资+数额较 大(自然人 10 万元以上、单位 50 万元以上) 。 3.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 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的四种 行为+数额较大。 利用信用卡诈骗的四种行为: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 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 支的。 恶意透支, 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 其他认定: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以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②拾得、骗取、 抢夺、勒索信用卡并使用,以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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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2 周岁+犯罪故意+杀人行为+死亡危险/死亡结果。 2.故意伤害罪 概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伤害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不包括轻微伤。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轻伤)/已满 14 周岁(重伤或者死亡)/已满 12 周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 )+犯罪故意+伤害 行为+轻伤以上结果。 3.非法拘禁罪 概念: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其他认定: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 禁罪论处。 4.绑架罪 概念: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 以勒索财 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 他人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实际控制人 质的结果+勒索财物等目的+利用被害人家属对被害人安危担忧的意思。 绑架罪认定:①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不是第三人) 索取财物, 则不构成本罪, 而应认定为抢劫罪;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 儿的, 成立绑架罪;③绑架后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被绑架人重伤或者 死亡的,不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仍属于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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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四)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劫取公私财 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4 周岁+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压制反抗的行为+强行取得财物的目的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事后抢劫: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抢夺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违反权利人意志当场直 接夺取行为+对象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1000-3000 元)/多次抢夺 (2 年内抢夺 3 次以上)。 3.盗窃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违反权利人意志转移财 物占有的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 (1000-3000 元)/多次盗窃(2 年内盗窃 3 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4.诈骗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诈骗行为+具有处分财产 权限的被骗人陷入 错误认识+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 害+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 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产→受骗者遭受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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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5.敲诈勒索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强行索要公私 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处分 财产权限的被恐吓人陷入恐惧心理+被恐吓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 财产+被害人遭 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行为结构: 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 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6.侵占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埋藏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 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数额较大 (1 万元以上) 。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概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 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共有四种类型: 一是针对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针对人大代表; 三 是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四是针对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前三种要求以暴 力、威胁方式阻碍,但不要求严重后果;第四种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 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袭警罪 概念: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暴力袭击的行为+对象为正在依法执行 职务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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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注意 1: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成立袭警罪以行为符合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因此,袭警罪的成立要求通过暴力袭警妨碍警察 正在执行的职务。 如果仅以威胁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成立妨害公 务罪。 注意 2: 袭警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的, 属于想象竞合犯, 从一重罪处罚。 3.寻衅滋事罪 概念: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或者在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四种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四种寻衅滋事行为: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②追逐、拦截、辱骂、恐 吓他人,情节恶劣;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④在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概念: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已满16 周岁/单位+犯罪故意+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的行 为。【已满 14 周岁的人对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 注意: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六)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已满16 周岁+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 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 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 行为+对象为公共财物。 其他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依照国 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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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2.挪用公款罪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 动(3 万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5 万元)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5 万元)的行为。 犯罪构成: 已满16 周岁+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故意+挪用公款的行为。 3.受贿罪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 不正当利益。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他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行贿罪 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利益” 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犯罪故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财物的行为。 (七)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 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 处理的事项, 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故意+滥用职权的 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玩忽职守罪 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 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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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过失+玩忽职守的 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徇私枉法罪 概念: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 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犯罪构成:已满 16 周岁+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故意+徇私、徇情的动 机+利用职务之便的枉法行为。 ✔小试牛刀 1.马某驾驶未悬挂号码牌的摩托三轮车,与刘某相撞,刘某受伤,两车均 有损坏。马某弃车逃逸,刘某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的行为构成: A.寻衅滋事罪 B.危险驾驶罪 C.交通肇事罪 D.故意伤害罪 2.谢某在任某经营的工厂打工,任某以对谢某工作不满为由,拒不支付其 部分工资。 谢某多次向其索要未果后越想越气, 便用电线将熟睡中的任某强行捆 绑控制, 并驾车将任某带至郊区, 通过辱骂、 恐吓等过激方式索要工资。 案例中, 谢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涉嫌非法拘禁罪 C.涉嫌敲诈勒索罪 D.涉嫌绑架罪 3.甲(20 周岁) 入户盗窃10 万元欲离开现场时, 被房主乙发现, 甲要强行 离开, 乙不让其离开, 并呼喊报警, 甲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乙胸部数 下,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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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D.抢劫罪 4. 某日, 张某通过电话欺骗同村的李大娘说: “您的儿子在外面被人打伤了, 现在医院您赶快去看看。 ”李大娘听后立马赶去医院,于是张某趁没人偷偷潜入 李大娘家偷财物。张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敲诈勒索罪 5.王某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业余时间喜欢炒股。在一次投资失利后,王 某为了尽快回本, 将用于项目建设的部分资金200 余万元投入股市。 一个月后王 某大赚,便将项目资金如数归还。关于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滥用职权罪 B.构成挪用公款罪 C.构成挪用资金罪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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