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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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提要

  • 本节先保留逐页原文,学习时可在此补充定义、解题步骤、易错点和变式题。
  • 例题、答案和公式请以原始 PDF 对应页核对;OCR 可疑页见 处理资料/讲义-2379368-d311b25ea6/manifest.md。

逐页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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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 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 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这些权力。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 规定。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依靠群众, 必须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法律面前,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注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 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有权对公安机关的 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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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权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 因此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涉嫌犯 罪的公民只能称作犯罪嫌疑人。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等于无罪推定。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十)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 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十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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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十二)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 二、刑事诉讼主体★ (一)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专门负责治安保 卫工作,其职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主要包括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剩余刑期在 3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权) 。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行使与公安机 关相同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其职权包括立案、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3.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责刑事 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是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1)被害人: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诉讼参与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公诉案件中, 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犯罪嫌疑人” ,在检察机关正 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称“被告人” ;自诉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 (3)自诉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 关、团体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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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2)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 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 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依法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 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 (4)证人: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必须是当事人 以外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 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5)鉴定人: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经人 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6)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 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 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小试牛刀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________负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察机关 D.公安机关 三、刑事诉讼制度★ (一)管辖 1.立案管辖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监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 机关立案调查,但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本身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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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 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等侵 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 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使被害人死亡除外) ;虐待案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 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 】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兼自诉的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 转自诉的案件】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法院 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 法院 管辖除了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 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 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 事案件。 最高人民 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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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回避 1.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 (包括审判员、 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 、 检察人员 (包 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 、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回避种类: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3.回避情形: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⑤接受当事人及 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回避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 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 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 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三)辩护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 申辩和辩解, 自己为 自己所作的辩护。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最基本的方式。 2.委托辩护 (1)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 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 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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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得担任辩护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系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 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 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 料之日起 3 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 之日起 3 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押期 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法律援助辩护 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 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 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通知法律援助: 共同犯罪案件中, 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有重大 社会影响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有必 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证据 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发挥证明作用。 2.书证: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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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3.证人证言: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 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及相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 向侦查、 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即口供。 供述指不利陈述, 辩解指有利陈 述。 6.鉴定意见: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提出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制作主体必须是办案人员。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 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 用以证明案件事 实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五)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 按照强制程度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依 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谁决定,谁执行” 。 一次拘传的 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 小时,不 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情形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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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3)取保候审的方式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 应 当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方 式,对同一人不能同时适用。 3.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情形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⑥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 监视居住由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长 不得超过 6 个月。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 可以在指 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 碍侦查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 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 24 小时 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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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4.拘留 (1)先行拘留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的决定与执行 刑事拘留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没有刑 事拘留的决定权,但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除无 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 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以内, 提请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 4 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 作出批准逮捕或 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可以延长至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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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 37 日,仅限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重大嫌疑分子。 5.逮捕 (1)逮捕的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 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 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逮 捕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逮捕的情形 A.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B.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应当予以逮捕。 C.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规 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小试牛刀 1.Z 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Z 市 X 县的甲与 K 市 Y 区的乙因琐事发 生争执后,甲将乙推入河中,致乙溺死。本案的管辖法院是: A.X 县人民法院 B.Y 区人民法院 C.Z 市中级人民法院 D.K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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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最多还可以委托________ 作为辩护人。 A.一人 B.二人 C.三人 D.五人 3.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________、 恐怖活动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 查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 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A.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B.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C.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四、刑事诉讼程序 (一)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时候, 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时候,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 复议。 (二)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2)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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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3)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不 能到场或是共犯的也可通知其他成年家属或所在学校、 单位、 居住地基层组织或 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4)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少于 2 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 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到证人所在单位、 住处或 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 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 共犯的也可通知其他成年家属或所在学校、 单位、 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 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3.勘验、检查 (1)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 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 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文件。 (3)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 场。 (4)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 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5)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搜查 (1)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 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 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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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 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3 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予以退还。 6.辨认 (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2)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 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对犯罪嫌疑人 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 10 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 于 5 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 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 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7.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采取有效措施, 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 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三)提起公诉 审查主体: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15 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 10 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 超过 1 年的,可以延长至 15 日。 法定不起诉 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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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④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⑦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 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存疑不起诉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 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 不起诉的决定。 (四)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审判程序概述 审判组织 ①一般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的案 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 如果意见分歧, 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 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公开审判 ①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③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审级制度 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②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判处死 刑的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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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2)第一审普通程序 延期审理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被告人脱逃的;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终止审理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理期限 ①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应当在受理后2 个月以内宣判, 至迟 不得超过 3 个月。 ②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交 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 案件情形之一的,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因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第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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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不适用 情形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 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 有异 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审判组织 对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判, 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3 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审理期限 一般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3 年的,可以延长至 1 个半月。 (4)第一审速裁程序 适用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 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不适用 情形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罪名、 量刑建 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⑤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⑥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 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 一般应当在受理后 1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1 年的,可以延长至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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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2.第二审程序 上诉 抗诉 主体 ①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对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 理由 不服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认为 本 级 人 民 法 院 第一审的判决、 裁定 确有错误 方式 书状或者口头 书面 提起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10 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5 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 书后 5 日以内,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 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 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 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原审人民法 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主体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②案外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申诉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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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应当重新 审判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可能影响 定罪量刑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 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 提起审判 监督程序 的主体 ①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 ②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 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的判决。 执行机关 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 监狱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 3 个月 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 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④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怀孕 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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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六)特别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方针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对被拘留、 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 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 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犯罪记录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 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2.缺席审判程序 案件范围: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境外,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管辖法院: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 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人无法出庭: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 6 个月, 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在通缉 1 年后不能到案, 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 依照刑法 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 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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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内部资料,仅供交流学习 ✔小试牛刀 1.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证人甲、乙、丙、丁目睹了案发过程。侦查人 员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关于证人的询问方式和程序,错误的是: A.传唤甲到公安局询问甲 B.到乙家附近的咖啡厅询问乙 C.到丙的出租屋询问丙 D.现场询问丁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是: A.情节轻微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C.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刑事诉讼的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 A.对上诉的被告人进行审查 B.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审理 C.全部被告人上诉才审理 D.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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